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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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犯挪用公款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女,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1999年至2005年7月任甘溪镇X某合作经济管理站出纳。2011年3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逮捕,现在押。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秋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罗某在将经手吸收农户的存款账务移交时,为了弥补其吸收存款资金被其挪用的亏空,采取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义虚开借款凭证,掩盖其累计挪用吸收农户存款x.00元的事实。

2002年2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罗某经手收取李世成等7人的贷款本息共计x.00元,除入账5584.00元外,尚有x.00元被其挪用。

2004年4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罗某经手办理59户存款(略).00元,除兑付农户存款本息x.00元、应收未收贷款x元外,尚余x.00元,被其挪用。

以上被告人罗某累计挪用公款(略)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当庭对下列证据进行了质证:

1、旬阳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明案件来源。

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罗某于2009年案发后逃离旬阳,在其原籍汉阴县被抓获的事实。

3、甘溪镇农经站文件档案:旬人劳招工字(1999)X号《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录取通知书》证明罗某为甘溪镇农经站招录为全民合同制工人。

4、甘溪镇农经站文件档案:甘政发(1999)X号《甘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农经站聘任工作人员的批复》,证明被告人罗某被聘为出纳。

5、旬阳县X某人民政府2007.8.8.文件:甘政发(2007)X号《甘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刘佳彬等七位同志工作调整的通知》证明被告人罗某调整至甘溪镇社会劳动保障服务站社保资金管理员岗位工作,兼驻十字岭村。

6、被告人罗某的供述:1996年至2006年在原甘溪镇农经站工作,2006年至2007年在甘溪镇计宣站工作,2007年至今在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

7、旬阳县X某农业综合服务站文件:甘农发(2009)X号《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关于成立原农经站基金会资金清理小组的通知》主要内容;各村、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解决原农经站基金会遗留问题,督促各农户尽快归还贷款,缓解兑付压力,经研究决定,决定成立甘溪镇原农经站基金会资金清理小组,主要承担原农经站基金会全部遗留问题,负责清收原农经站基金会贷出款项,承兑股金等事宜,现将人员组成及分工通知如下:组长田远平主要负责清理小组人员管理,对外业务联系、协调及贷款清收、兑付股金等工作。成员:赵海燕主要负责贷款清收及兑付股金的业务,协助组长办理日常业务;罗某主要负责贷款清收及兑付股金的业务,协助组长办理日常业务;龙成西主要负责账务管理。清理小组严禁以任何名义再发生新的吸纳股金以及放出贷款业务必须按照账务管理程序进行,

8、旬阳县人民政府文件:旬政发(1998)X号旬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阳县X某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中第四条乡X某经济管理站(以下简称农经站)行使对村组当年提留和原始积累资金的管理权,并代管其他单位收缴农户的各种款项,但不某理存贷业务。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工作成绩同经济利益挂钩,奖金、福利兑现要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具体量化考核,年终要向乡镇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工作。

9、甘溪镇农经站会议记录、电话记录(教案本):一、站内职工会议,时间:2002年元月26日,地点:农经站办公室,主持人:X某X,参加人:X某XX(兼记录)、X某X、X某X(缺席),会议内容:……2、站内人员工资,X某X某资暂缓发放,无组织纪律、不某、旷工。……6、关于基金会工作,从2001年起基金会出纳由田远平同志担任,将上年的余额结转过来,抽时间进行决算,加大清收力度。二、站内职工会议,时间:2002年2月3日,地点:甘溪农经站杨官贤办公室,参加人:X某X(兼记录)、X某X、X某X。会议内容:站内职工年终总结会……X某X某:个人创收:1、收历年欠款利息、三提五统资金利息50%归个人。2、经营农用物资的利润10%归个人(化肥、油饼、农膜)3、内部融资的占用费归本人所有。其中每人在所包抓的村组织5万元的代管资金,可按照80%资金进行投放,设专账由X某X某责。

10、甘溪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文件:甘农发【2008】X号《关于尽快解决乡X某合作基金会遗留问题的报告》:1、基本情况:截至2007年12月30日,有576户在基金会贷款总额(略).58元,账面现金x,应收款x.77元,银行存款6136.70元,银行存款6136.70元,有价证券4612.77元,固定资产x.00元,其吸纳368户农户股金为(略).50元,减去现金,存款等资产后,存贷差为x.44元,至2007年12月30日应收利息为(略)元,应付股息为x元。2、存在原因:人员频繁变动,接替人员业务生,而且兼职过多,影响资金回收。3、目前兑付压力太大。原来农经站管有集体资产,每年清收“三提五统”资金,以及“两税附加”等其他资产,存贷业务不某发生,资金活动余地大,只要有专人常年清收是不某出现今年的状况。而现在要终止存贷业务发生,为此兑付农户存款压力实在太大,已到了无法按时兑付的地步。4、人力不某,办公条件差。至2006年人员变动后,一直没有出纳,会计一人办理业务

11、证人X某X某供述:2006年12月份机构改革不某在农经站了,把原农经站的业务分成三块:一是把扶贫、新农村X某建设、发展产销大户等划归到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管;二是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还有基金会的遗留问题交给镇财政所管;三是把农民负担、农村X某农业综合服务站管。我们给被吸收人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就是老百姓所称的利息。

我到农经站之后,为了解决原基金会遗留的问题,从2000年10月至2006年12月份农经站被撤并,开展了内部融资行为。

2005年6、7月份,县X某农经站的以前帐务进行了审计,同时组了一次帐,把我们农经站各个人手上的收支票据进行审计并归类入帐,把站内每个人之间相互倒帐的都相互倒清。这次组帐之后就把王义琴调整成出纳。

2005年6、7月份以后至2006年12月30日发生的一些账务我让X某X某理好以便机构改革后移交新单位去。

农合基金会在2000年以后就没有帐务了。

农经站办理“代管资金及借款”业务使用的是“旬阳县X某合作经济管理站”行政章和“旬阳县X某合作经济管理站财务专用章”以及经办人的私章。

12、被告人X某X某供述:每次对账时,如果我手里资金与账面不某(低于账面金额),我就做假贷款,填写假贷款凭证,假借他人之名,并私刻私章,完善好手续,每次都能蒙混过关,帐中有多少,单位也不某究,久而久之我名下的假账目越来越多,现在我也说不某具体有多少笔了,我从农户收的钱来兑付前边农户存款的本息,具体用的是哪一笔我也说不某,经我手收的绝大部分储户的存款,存单存根我都未交会计上账,并且我将这些钱都自己用了。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储户存单的存根我交给了会计上账。在交储户存单的过程中,我还伪造了一些假的贷款户的放款凭证交给会计,交给会计的假的贷款户的放款凭证主要是将我交给会计的存单上的储户存款数抵平。我也真正放过一些贷款,放贷后的贷款凭证我也交给了会计,经我手放贷的贷款户的钱我基本上都收回来了,收回来时我要给贷款户开收回清单,收回清单存根我也没有给单位会计交。就通过这种办法我共将其中一百余万元自己给用了,我为了把帐做平就随便取一些农户的存单(减少存款金额),把剩下的存单交给X某X,但现金仍然在我手中,我想用就用。我还采取虚开贷款的方法来弥补现金短款,后来到2005年夏季,不某为什么有人把农经站告了,旬阳县检察院就到农经站查账,单位打电话叫我回来交账。我回到单位以后按照X某X某安排把手中的账务连夜拿到田元平家中整理。当时有X某X、X某X、X某X某我四个人参与整理账务。我们四个人手中都有吸收和放贷业务的账,吸收和放贷的资金量都很大。如2005年县农经站对我们个人手上账务审计时,我将我经手的账务整理了一下,发现共有x.00元的亏空,钱我用了,给单位补不某,所以我就编造了“刘清峰”的名字进行假贷款,我叫农经站站长X某X某借款凭证上将字签了。当时农经站是在草坪农家乐进行审计的,我将我经手的账务包括这张借款凭证全部交给审计组了,由他们装X某订。如果这张借款凭证上X某X某签字同意也不某能入账,原来是签的“同意”字样,现在改成了“不某意”字样。肯定是X某X某卸责任,把审批意见改了。这么多钱我赌博、购某、买彩票、抽烟、买衣服、旅游、还有看病。

X某X某为国家在1999年已经禁止农经站存款、贷款业务了,我们的业务量还这么大,就从所有票据中挑了很少一部分收款、贷款凭证第二天交到检察院去了,第二天检察院把我也叫去谈话了,后来在县农经站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我们把票据带到青泥的一家农家乐进行整理,做了一套完整的账务,我手中的票据该交的都交了(我提前已经将存贷的账务和现金弄平,包括前面提到的那笔23万元贷款)。这件事情结束后,镇政府党委会研究不某我担任出纳了,让X某X某任。之后我仍然在农经站上班,站上也没有安排我具体工作。有些在我手上存款的群众到我这里来取钱,我就朝后推,同时我又背着单位私自吸收了大约20万元的存款,用这些存款零散的付给取款群众,免得他们告发我,另外我和丈夫离婚时向丈夫要的15万元也分着付给群众了。2006年机构改革,我下岗被分流到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还有群众拿着我给开出的存款凭证找我和农经站取款,X某X某里付款付的没有钱了,无法兑付,事情就乱套了。2007年时,群众将上述情况反映到镇X某上安排我、X某X、X某X某下手中一切工作去向贷款户收回贷款,因我开出的贷款都是假的,没地方讨要,我就回家闲玩(打麻将、买彩票),开会时我才去单位,问我收到贷款没有,我说收不某。到了2008年,我就一直在家没到单位去了,在家中丈夫经常对我打骂,我们在2008年2月协议离婚了。后来我想到自己亏空100余万元,没办法交待,就决定外出碰运气,说不某挣到钱能把亏空补上。于是2009年8月份我就到山西、西安闯荡,但一直没赚到钱。今年2月份我没办法就回到汉阴县娘家去了。(问:你虚开贷款具体是怎样操作的):我找到X某、X某X、X某X某人对他们说我要做生意,想在农经站贷款,但我是内部人贷不某来,请他们帮忙,然后我就开据贷款凭证,让他们签字,同时又开据收款凭证,我只将贷款凭证入账,收款凭证不某账。

13、证人X某X、X某X、X某、X某X、X某X、X某X、X某、X某X某证言与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相互证实:被告人罗某为了弥补亏空,采取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义开具借款凭证之手段,挪用其代管资金x元的事实,挪用时间长达数年。

14、证人李世成、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X某X某证言及书证与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相互证实:被告人罗某将其经手收回X某X某人还贷款本息x元,未入账,予以挪用的事实。

15、证人X某X某52名证人证言及书证证明:罗某经手吸收存款户中,尚有59户存款本金(略).00元没有兑付,其中除罗某支付部分农户现金x元外,除未收回贷款外,余款镇政府垫支的事实。

16:旬阳县反贪局和公安部门整理的并经罗某确认的罗某经手存款和兑付存款本息情况登记表以及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本息情况登记表,证明吸收存款未兑付的事实。

17、证人X某X某言:2005年,县农经站对我们每个人经手的账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县农经站的马宝玲将每个交回的票据进行装订交给我保管。2006年我在上明细账时,发现“刘清锋”名下x元的贷款是罗某经手的,当时审批意见签的是同意还是不某意我记不某了,按照规定,如果签的是“不某意”,肯定是不某入账的,X某X某订的票据是经过县农经站审计的。

18、证人X某证言:2005年5、6月份,受县X某农经站进行的专题审计,由我带队,成员有我、X某X、X某X、X某。我们对每个人经手移交的票据进行审计,然后做账务处理,给办理结算清单,后有我们审计组X某X某责装订成册,移交甘溪镇农经站保管。我们当时在审计罗某经手的票据时,有一张刘清锋的票据和刘清锋身份证复印件,我问罗某,她说是她汉阴的同学,我们对这张票据存有疑问,但我们只是审计,不某外调,况且我问站长X某X,他说他不某意,我说你不某意为啥不某意见,只写一个X某,不某咋说,X某X某这件事是知道的。

19、证人X某X某证言:2005年6月份,农经站的我、X某、X某三个人审计甘溪农经站的帐,他们票据很乱,每个人手上都有帐,我们将他们各自的票据收回审核后,上涨装订成册,我记得有审计底稿,把每个人的帐都分别作了记录,所交的票据做了登记,各自手上有的现金也做了记录,X某X某款x元的票,是罗某提供的,是我们在审计时她交来的票。这张借款凭证做账审计时,所作的记账凭证。时间为2005年6月17日做的,如果有不某意的字样,作为会计我是不某入账的。

20、甘溪镇2005年7月21日会议记录,专题研究基金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吸收股金416万元,发放贷款330万元;内部账务混乱。人人都是会计,都是出纳,支付股息手续不某;账面亏损42万元,主要是股息太大。只能清收到期贷款,不某吸收存款,会计调整由X某X某任,出纳由X某X某任;证人X某X、X某X、X某X某证实:前边到期的农户的存款要取,我们用吸收新的存款给兑付到期农户的存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略)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至审判时仍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罗某挪用的公款(略)元予以追缴。

如不某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肖爱平

审判员乔安斌

审判员萧茵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胡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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