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员张永民
代理审判员王彬
代理审判员查多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