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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乾民初字第1938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员张永民

代理审判员王彬

代理审判员查多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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