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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有第三者,致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无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

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周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离家多年,至今音信全无,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2009年5月28日原告陈某某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报警称被告周某某于2005年7月中旬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证明及原告的陈某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多年,至今音信全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为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晓

审判员杨文育

代理审判员李云芳

书记员梁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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