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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球诉沈×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仇×球。

委托代理人潘荣丽,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

委托代理人邹建跃,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球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球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荣丽、被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建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仇×球诉称,婚前基础不好,婚后被告不尽妻子义务,且有打牌恶习,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沈×辩称,双方自由恋爱,以前为照顾孩子,让自己母亲帮忙,所以两边都住的,双方并无争吵,自己也不打牌,愿意今后多关心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1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仇×。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龄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以往多年的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仇×球要求与被告沈×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仇×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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