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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诉周××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

委托代理人杨宗章,上海市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

法定代理人周×华。

法定代理人陈××。

原告袁××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宗章,被告周××的法定代理人周×华、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经常对原告无端猜疑,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辩称,由于自己太在乎原告,所以在处理和原告的关系上,有些方式方法过了头,但认为这些都是细节问题,只是双方还需要磨合,现在被告由于情感性轻度分裂症住院治疗,希望等自己出院后再行协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2007年12月31日被告由于情感性轻度分裂症住院治疗,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袁××要求与被告周××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周潇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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