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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系老年人重组婚姻,婚前缺少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贪图钱财并妄图分享属于原告的财产,致双方产生矛盾,于2010年4月20日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婚姻本无感情基础,又不能生活为伴,相互照顾,故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自己没有贪图原告财产之意,也没有什么过错,故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自2009年12月起,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0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0年8月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造成矛盾的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本案原、被告间系老年人再婚,本该老来为伴,互敬互爱,然双方从相识、结婚至今仅三年多时间里,即产生矛盾而又不能通过沟通等途径予以化解,以至于处于分居状态。且不问谁错谁对,当应面对现实,深刻反思,以寻应对之策。现原告已诉至法院,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仍以自己无过错表示不想离婚,而无为重归于好有任何表示及行动。婚姻关系应以感情维系,不能仅以自己无过错得以维系,更应着眼于夫妻关系发展之未来。经本院主持和好调解亦未果,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被告所负款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林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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