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前郭某套浩太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某套浩太乡X村民委员会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理费5000元及诉讼费200元。200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0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白雪松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