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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某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某套浩太乡两家子村民委员会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前郭某套浩太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某套浩太乡X村民委员会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理费5000元及诉讼费200元。200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0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白雪松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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