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朱某
被告陈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朱某所有,朱某于调解协议生效即日一次性给付朱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5万元;朱某得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