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忠喜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