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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忠喜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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