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
被告蒋××。
原告仲××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诉称,双方均系再婚,由于被告经营不善,在外欠债较多,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蒋××辩称,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在原告最落魄的时候,自己抛弃原来的家庭和原告结婚,就是想全心全意的和原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后双方为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7年6月起诉离婚未成,现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希望原、被告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念及以往多年的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仲××要求与被告蒋××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周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