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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29岁。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7月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赵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在博爱县做生意时认识了博爱县X镇X村刘xx、李xx夫妇,为骗取二人钱财,私刻两枚公章(新宏大售楼中心专用章、鼎基售楼中心专用章),伪造了一份新宏大购房协议书和焦作市太极景润花园房产证。同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杜某利用伪造的新宏大购房协议书骗取刘、李夫妻的信任后,以做生意为由骗取李x元;之后,被告人杜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在清化镇北关做生意的霍x元,并将假协议书和伪造的太极景润花园房产证掉到李志林夫妇处。后被告人杜某返回陕西老家,关掉手机,藏匿于别处。以上被告人杜某两次共骗取他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刘xx、李xx、霍xx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陈xx、连x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地产监理所证明,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一案,罪名成立。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杜某应在该幅度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杜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杜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杜某非法所得的x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凯世

审判员杨维臣

审判员邱敬堂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郜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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