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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甲诉被告邢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邢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诉被告邢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甲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甲与被告邢某乙已和好,所诉之事已妥善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振兰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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