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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向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发现其单位同事吴某某与其妻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以告发相要挟,向吴某某索要人民币x元,因吴某某未给付而未果。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并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09年5月3日,我替我媳妇高某某去长山铁路工区值班,中午12点左右钟,吴某某开车去工区值班室了,他就替我在工区值班,我就回家了。下午2点多钟,我在家吃完饭回工区,到工区办公室发现办公室没人,我媳妇的包还在办公桌上,我出门码着吴某某的车印,码到工区车库,我跺一下脚,车的报警器就响了。我就去车库的后门,等我回到前门吴某某开车就跑了,当时我看见我媳妇穿运动服趴在车后座上。过了能有半个小时,我媳妇回来了,我问她干啥去了,她说去老陈太太(臧玉珍)家了,我去问老陈太太,老陈太太说她没去。我就回来追问她干啥去了,她告诉我在车库和吴某军发生性关系了。晚上5点多钟,我给吴某某打电话让他上我家,他来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酒喝多了没把握住,让我打他一顿,我就用拖鞋打他几下,还拿刀要砍他,刀被我儿子抢下来。我就问吴某某这事咋办,吴某某让我跟他走,我跟他到工区,他拿出一个3万元钱的存折给我,我说你给我3万元钱就把我打发了,少10万元钱都不行,要不我就报警,吴某某不让我报警,还领我去见他妹夫陈文库,因为我和他妹夫关系好。陈文库劝我差不多就行了,问我能不能少点,我说少不了,要不我就报警。我就往110打电话告诉我这个案子归铁路派出所管。吴某某就是不让我报警,还提出把他的捷达车押给我,他凑钱来抽车,我同意了,并给吴某某出了个条。5月4日上午我给吴某某打电话让他去我家,中午12点多钟吴某某的妹夫和妹妹来我家,说要钱没有,车也不能给,愿意哪告就哪告,然后他们就走了。警察来了就把我抓起来了。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2009年5月3日我和高某某发生性关系了,高某某是自愿的,这种关系已经很多年了。当晚5点多钟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上他家去,于某某问我和他媳妇有没有男女关系,我始终没承认,于某某就打他媳妇,我和于某某儿子拉仗,发现于某某腰里别着菜刀,我就把刀抢下来给他儿子了。于某某说:"你给我10万元钱就没你事了。"我说没那么多钱,他又说:“我现在死都不怕,你知不知道许长春是咋死的。”前些年许长春和韩某的媳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韩某知道后将许长春杀了。后来他又说把车给他,我说,把车给你我妈知道不完了吗。于某某说不管,还说上我家和单位去闹。我又找我妹夫陈文库商量他少要点钱,也不行。于某某说把我的捷达车开到他们家,让我拿钱来抽车。我把车开到他们家楼下仓库门口,钥匙给他了,但行车证等手续没给他。他也不是想要车,就是把车押在他家,让我拿钱抽。我就想这事先缓一缓,给他3万元钱拉到。5月4日我在长山派出所报案后就上于某某家去了,我看看他是啥意思,我和吴某芳、吴某丽、陈文库去的,于某某还是要10万元钱,他还写个协议让我签字,我没同意,他说报案说我强奸,并上铁路派出所了。之后我走了。

3、证人于某某的妻子高某某的证实,我和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已经好几年了。2009年5月3日下午我和吴某某在车库发生性关系被于某某发现了,晚上5点多钟于某某把吴某军叫到我家,吴某军开始没承认,后来承认了,于某某把吴某军打了一顿,于某某说现在都想整死吴某军,于某某让吴某军必须拿10万元钱,要不就报案告他强奸,吴某军说没那么多钱,于某某说没钱把车押下,就把吴某军的车扣下了。

4、证人吴某某的妹夫陈xx的证实,2009年5月3日下午5、6点钟,吴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通途公路那,我到那见到吴某某和于某某,于某某说吴某某和他媳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让吴某某给10万元钱拉倒,吴某某没吱声。我说差不多就行了,能不能少点,于某某也没同意,又要报警啥的,我一看不行就走了。

5、证人吴某某的妹妹吴xx证实,5月4日上午,我哥吴某某找到我说他和单位同事有不知道男女关系被她丈夫于某某知道了,朝他要10万元钱,并把他的捷达车扣了,我知道后就和我哥到长山派出所报案了。于某某还找我哥,12点多钟我们就去于某某家了,于某某还要10万元钱,我们不同意,他说报案把我哥工作整没了,然后他就走了,我们也走了。我当时用手机将现场对话录音了。

6、证人吴某某的妹妹吴xx证实的内容与吴xx证实的基本一致。

7、证人于某某之子于x证实,5月3日下午我爸问我妈干啥去了,我妈说跟吴某某在一起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了,我爸就给吴某某打电话让他来,吴某某来后和我爸就吵吵起来了,我不愿管那些事就回卧室,听见他们吵吵挺僵的,我就劝他们别吵吵了,也没打仗,我又回卧室了,之后我爸和吴某某不知道商量啥事一起就走了。

8、证人臧xx证实,2009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于某某到我家问我,他媳妇高某某上没上我家来,我告诉他没来,于某某就走了。

9、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载明从被告人于某某处扣押捷达车一辆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10、提取笔录载明:从于某某处提取协议书(一式两份,于某某书写)及收吴某某捷达车凭条一张;从吴某某处提取于某某收捷达车凭条一张;从吴xx处提取(根据)手机录音刻录的光盘一张。上述光盘经当庭播放,书证经当庭出示,被告人于某某表示确认。

11、破案经过载明,2009年5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吴某某报案后展开侦查,于某日将被告人于某某抓获。

1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于某某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由于某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及被告人于某某的妻子高某某对于某件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人于某某基于某某某与自己的妻子高某某间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事实而向被害人吴某某强索财物,事出有因,有别于某他敲诈勒索案件,且被告人于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据此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赵志新

代理审判员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顾丹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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