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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王某某因许昌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昌市拆迁办)拆迁行政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与段某某系夫妻关系,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许昌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单位干部。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付轩,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段某某、王某某因许昌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昌市拆迁办)拆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许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段某某、王某某与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恒达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段某某、王某某于当日申请撤回起诉和申诉。

本院认为,段某某、王某某与许昌恒达公司就本案拆迁补偿所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段某某、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和申诉,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由于段某某、王某某与许昌恒达公司已签订新的拆迁补偿协议,本案拆迁补偿争议已经解决,故许昌市拆迁办2003年8月20日所作出的许拆裁(2003)X号行政裁决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2007)许行再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和申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郭某凌

代理审判员禹爽

二○一○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马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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