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鸿烈,河南李彤(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韩忠利,河南言东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孟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