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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鸿烈,河南李彤(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宫某某,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韩忠利,河南言东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孟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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