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南郑县城关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兰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居民。
原告南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于2007年6月26日以流动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所属的城关信用社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时,由被告兰某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刘某未按约定按季结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x.38元,并由被告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自愿在2010年11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南郑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利息x.38元(利息计至2010年3月21日止,后期利息续计),合计x.38元。并由被告兰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受理费1349元(已减半),由被告刘某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龚菊英
审判员:王忠保
审判员:高连俊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