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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桂民三终字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桂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X号南宁市工商局办公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克,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华,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某绣园B座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华,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雪梅,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未经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使用涉案的(略)号和(略)号两幅图片;

二、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元;

四、一审诉讼费972元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972元由广西东方锦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拥建

审判员周冕

代理审判员廖冰冰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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