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宪伟,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因琐事生气,被告于2010年2月外出至今杳无音讯,二人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相识,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二人因琐事生气,被告郝某某于2010年2月外出至今,原告李某一直无法与其联系。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后因琐事生气后,原告长期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王文学
审判员陈朝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