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永祥,河南文中(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郑磊,河南文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闪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法院(2010)金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法院(2010)金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张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