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信阳市Im河区新滚石大剧院因与信阳市Im河区五星乡集体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Im河区X乡集体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信阳市Im河区X乡企业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留芳,河南同信(略)事务所(略)。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Im河区新滚石大剧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略)事务所(略)。

信阳市Im河区新滚石大剧院(简称新滚石大剧院)因与信阳市Im河区X乡集体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五星乡资产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豫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学、黄某日出庭。五星乡资产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徐留芳;新滚石大剧院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静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Im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时应负责屋面漏水的维修,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致使2007年7月13日的一场暴雨造成屋面漏水,损坏了原告的音响设备及灯光路线,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明知被告未对房屋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即开始使用房屋,自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以3:7为宜。原告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于2007年8月在被告一直未维修的情况下,对房屋的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该维修费用原、被告之间亦以3:7的比例进行承担。被告以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交付给原告的房屋系完好房屋为抗辩理由拒绝赔偿,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请求赔偿停业损失,未向法庭提供具体数额和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Im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五星乡资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新滚石大剧院财产损失及房屋维修费x.10元[(x+x)×70%]。二、驳回原告新滚石大剧院其他诉讼请求。

五星乡资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认为,五星乡资产公司与新滚石大剧院于2005年8月15日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五星乡资产公司在合同签订时负责屋面漏水的维修,但五星乡资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维修屋面即将房屋交给新滚石大剧院使用,导致2007年7月13日的一场特大暴雨,造成新滚石大剧院财产损坏,五星乡资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新滚石大剧院在明知五星乡资产公司未对屋面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即使用租赁房,且持续两年而未采取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应减轻五星乡资产公司的赔偿责任。新滚石大剧院为减少损失,对屋面漏水进行了维修,该维修费用和物品损失由双方均担,一审判决五星乡资产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不当。五星乡资产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五星乡资产公司上诉称,鉴定程序违法,经查,价格鉴定基准日只证明物品遭受损失的时间,而不是委托鉴定日期,因价格鉴定基准日在起诉之前,其价格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因五星乡资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维修屋面,给新滚石大剧院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其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责任划分不当,应予纠正。本院作出(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7)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新滚石大剧院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7)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五星乡资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新滚石大剧院财产损失及屋面维修费x.50元[(x+x)×50%]。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没有审查鉴定人员资格的情况下即采信信阳市Im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的信Im价字认字[2007]第X号《关于新滚石大剧院损坏音响设备价格鉴定书》,属采信不当,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提出抗诉。

本院再审过程中,五星乡资产公司称,法院判决无视合同约定,凭主观臆断判申诉人承担50%的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全面采信错误无效的信阳市Im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新滚石大剧院损坏音响设备价格鉴定书”是导致错判的主要原因,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新滚石大剧院辩称,申诉人没有履约,造成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价格适当,原判正确,请求驳回申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Im河区人民法院(2007)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晶

审判员沈继红

审判员管余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永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