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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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0年5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0年6月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相保结婚多年,因被害人陈相保患有癫痫病,二人产生矛盾,被害人陈相保有时打骂被告人王某某。为此,被告人王某某非常气愤,产生你死我也死的想法,2010年5月16日8时许,在被害人陈相保犯病后吃饭时,被告人王某某拿出以前保存的毒鼠强老鼠药,将毒鼠强药掺入奶粉中用小勺喂入被害人陈相保口中,致陈相保中毒,后经治疗脱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陈1XX、陈2XX、张XX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矛盾对被害人怀恨在心,采取投毒的手段,意欲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献科

审判员皇永超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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