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买某与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买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胜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买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买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樊汴玲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鲁金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