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36岁,汉族。
被告叶某某,女,33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2、子女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据实均担;3、共同财产农村老家住房约值一万元,牛角坝街上没完工的四层房屋约值十万元,面的车一台约值二万元及共同债务八万元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双方分担。现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在牛角坝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骂,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王××、王×由叶某某抚养成年,王某某负担小孩抚养费每月1600元,教育费、医疗费据实另外由王某某负担;
三、位于新角坝村老家的房屋及牛角坝街上的房屋都归叶某某所有,五菱荣光面的车归王某某所有,另王某某给付叶某某
8万元用于装修房屋,离婚前的债务都是王某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华
二O一0年三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颜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