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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m南办事处幸福街实验中学。

被告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凡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振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侯某某的丈夫王西廷关系很好,王西廷于2000年3月30日借我现金2万元,月息1分8厘,2000年7月20日又借我现金2万元,月息1分5厘,有王西廷亲笔书写的借条作证。经多次催要,于2007年分三次还我现金2500元,下欠x元至今未还。王西廷于2010年3月因病去世,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承认欠款x元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愿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某某的丈夫王西廷(已去世)生前于2000年3月30日向原告凡某某出具借条一张2万元,月息1分8厘;2000年7月20日出具借条一张2万元,月息1分5厘,总欠款4万元。王西廷已还2500元,下欠x元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某某自愿于2010年5月18日前付清欠凡某某的现金x元整。

二、原告凡某某自愿放弃所有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振兰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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