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该公司采一处华泰恒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玲,陕西嘉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姜家兴,陕西嘉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陕西嘉岭(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姜家兴,陕西嘉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被上诉人)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被上诉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文武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