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4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3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10日。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曹书军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将瑞芳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贺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