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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2011年10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购买了本村村民潘某家杨树58棵。2011年10月17日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58棵杨树采伐掉。经林业部门鉴定,被伐杨树折合蓄积15.994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证人潘某、姚某、潘某X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结论,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被告人潘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霞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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