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略)。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4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XX、焦XX、焦XX、焦XX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XX、焦XX、焦XX、焦XX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赵某某系驾驶证G证持有者。200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由焦XX以借用为名扣押的焦XX的无牌农用机动三轮车,醉酒后在林州市X村村X村乡X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距姚村村X米路段时与行人王X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王XX当场死亡,赵某某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与车牌为豫x号车刮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X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XX系农村户口,无被抚养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09年12月8日下午,其开车送完货,在一餐馆喝了半斤白酒,驾驶三轮车从姚村X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过程中看到路上行人及车辆,其开车过去时听见或感觉到车头撞住了东西,因其喝了酒,头发晕,没有停车,后来从后边超过来的摩托车将其拦住,说其撞住人了,其见有人拦车,到姚村北转盘时又向北跑了一、二百米才停了下来。追其的还有一辆面包车。三轮车是在事发前十天左右其和焦XX以拉东西为由到焦家屯村东南角一户人家(焦XX家)借的。焦XX对其说焦XX欠他7000元钱,让其开走车用。其从焦XX家开走车后给焦XX拉了两趟煤球,后来就在工厂里干了几天活。
2、证人申XX的证言:2009年12月8日20时30分左右,其和常XX、宋XX驾驶车牌为豫x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姚村北转盘东500米左右路段时,从对面驶来一辆农用三轮车,车速非常快,与其车左后部刮擦了一下,但该车没停,常XX就调头追赶这辆农用三轮车,同时看到一辆摩托车也在追赶这辆车,一直到姚村镇转盘北200米的路段时,这辆车才停下来,其中有一男子拽着三轮车司机说撞着他娘后跑了。
3、证人宋XX、常XX的证言,与证人申XX证实的内容一致。
4、证人焦XX的证言,2009年12月8日下午七八点钟,其和母亲王XX走到姚村镇东段大约500米路段时,其因摩托车突然坏了,在其修车过程中,其母亲被一辆从西边过来的三轮车撞倒了,其便与焦XX一起追这辆三轮车,焦XX也帮忙去追,到上陶村才追上这辆车,其就趴到三轮车的车箱里与司机拽方向盘,撞了路边的绿化带才停下来。这辆三轮车逃跑过程中还与一辆面包车发生了相擦事故,面包车也追三轮车了。
5、证人桂X的证言,2009年12月8日晚上大约8点钟,其给赵某某打电话,接通后听见说了声“撞住人了”,还听到有人哭,后来就挂了。
6、证人焦XX的证言,09年12月8日晚上七八点钟,其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姚村X路口时,看到过来一辆三轮车速度很快,后边一男子边跑边喊这辆车撞住人了,其一看是焦XX,便一起往北边追这辆车,快到上陶村时其摩托车被三轮车撞了一下,后来在姚村镇北转盘北边路段焦XX才拦住了这辆车,其到后见三轮车司机满身酒气。
7、证人焦XX的证言,09年12月8日下午大约七点钟左右,其和焦XX及其母亲王XX走到姚村村东边大约一里地路段时,焦XX停下来修车,后听见焦XX喊车撞住她娘了,其看到从西边过来一辆三轮车没停向东边跑了,其和焦XX及另外一辆摩托车就去追,追到上陶村时同去的一辆摩托车被撞倒了,因上陶村路不好走,焦XX跳到了三轮车上,到姚村转盘北边大约100米路段,三轮车停在路东边。其便报警了。
8、证人焦XX的证言,09年12月8日下午下班后,走到姚村村东边一段距离时,焦XX的摩托车坏了,其便停在他后边,刚停下来,从西边来了一辆三轮车,后听见焦XX喊这车撞住他娘了,其就骑摩托车去追,追到上陶时,这辆车撞住了焦XX的摩托车,后三轮车向西边跑了,当时上陶村路不好走,车速慢了,焦XX便跳上了三轮车,其随后追到姚村转盘北边大约100米的路段,见路东边停了一辆三轮车。
9、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XX的陈述,其在事发后听说焦XX的亲戚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这辆车是09年10月10日(阴历)焦XX以借车拉东西为名将车扣走的,事后其找焦XX要车,他说将以前欠他的7000元钱还他,他就将车给其,借钱时有条子,焦XX开走车后,焦XX将条子给了其,其顺手撕了。
1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XX的陈述,事发前七八天左右,其和赵某某到焦XX家借车拉煤球,因其不会开车,就让赵某某将三轮车开出来给其干活,但干完活后,因焦XX欠其钱,赵某某开车不知道干啥去了。停了几天,焦XX找其要车,其说焦XX什么时候给其欠款,其什么时间还他车,其知道赵某某有驾驶证。
11、书证:
(1)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x/x。
(2)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王XX系颅脑损伤死亡。
(3)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收到条,赵某某之父赵XX给付安葬费4000元。
(5)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6)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
(7)赵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赵某某所持驾驶证G证,真实有效。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XX、焦XX、焦XX、焦XX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焦XX、焦XX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赵某某上诉称: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对其犯交通肇事罪能认罪、悔罪。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原判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根据上诉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赵某某上诉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赵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赵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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