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程某某不服,以下列上诉理由提出上诉:1、一审认定自己贪污的x.55元中有x元系泌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因办公经费不足从自己所收的排污费中借支,自己没有贪污;2、借给他人的x元是挪用排污费的行为,不是贪污;3、一审认定自己收取刘天宇9万元排污费只有刘天宇的证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程某某贪污排污费x.55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宋新华
审判员牛志英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