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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阎某某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委会主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诉人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家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阎某某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龙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3月19日作出安检民抗(2010)X号抗诉书,本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安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抗诉人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恢复对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仝慧义

审判员侯虎增

代理审判员牛婷芳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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