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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北京三代动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展,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仲侃,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代动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北京三代动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北京三代动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在其所属网站(www.x.com)传播原告黄某乙的作品《时代三部曲》;

二、被告北京三代动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诺于2010年7月18日之前补偿原告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2.53元,减半为人民币486.27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阙军伟

代理审判员何渊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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