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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51元,由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峰

审判员葛珉

代理审判员张松

书记员彭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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