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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诉沈丘县公路局、河南豫都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

原告庞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甲。

原告马某某。

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震,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沈丘县X路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局长。

被告河南豫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诉被告沈丘县X路局、河南豫都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于2010年1月5日以庭外双方准备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承担。

审判长黄某平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于杰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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