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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X,男,河南禹州市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0年5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机关抓获羁押,2010年5月19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6月2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日,张旭辉、张二要(二人另案处理)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在郑州市管城区云昊货运部骗取20辆“嘉陵”牌摩托车(每辆出厂价2775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后又伙同他人以1500元一辆的价格购买两辆,其中自己购买一辆。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货运协议、货单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来历不明的摩托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陶思庄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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