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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

原告韩某

被告司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司某应给付原告韩某、韩某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分三次给付,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15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1500元,2011年1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2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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