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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a与被告陈a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a,男,住所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陈a,女,住所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郑a与被告陈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独任审判,于2008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a、被告陈a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a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恋爱,198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了一女郑b,现已20周岁成年并工作。双方婚初感情尚可,1989年起因为被告工作调动原因,造成脾气越来越差,并无端提出原告在外有第三者,经常翻看原告的手机、皮夹、包物,原告曾两次起诉,后都撤诉了,但至今感情仍未改善,故再次诉来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陈a辩称,恋爱、结婚、生育女儿的情节都对的,但婚后感情一直都是好的。因为工作原因,其脾气有时会比较不好,但其认为还不够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并认为夫妻关系可以改善的。故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恋爱,198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了一女郑b,双方婚初感情尚可。

审理中,因被告要求和好,而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双方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现夫妻之间确存有矛盾,是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家庭关系所致,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只要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并尊重对方,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的矛盾,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a要求与被告陈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凌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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