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驻刑执字第X号
罪犯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09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某于2007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至2010年4月16日。该犯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董某陈述、监管干警刘学礼证明、罪犯刘国营、李百顺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某减刑九个月。
刑满日期:2009年7月1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