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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某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刑执字第965号

罪犯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09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某于200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1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2日。在服刑期间该犯因悔改表现突出被减刑两年一个月。该犯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梁某某陈述、监管干警沈军华证明、罪犯曹云杰、吕红亚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某减刑一年。

刑满日期:2011年8月2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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