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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毛××、姚××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黄××。

被告毛××。

委托代理人张××。

被告姚××。

原告陈××与被告毛××、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与被告系隔条夹弄居住的邻居。2007年7月被告在其违章搭建的房屋顶上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己家不足2米,出风口对着己门窗,空调排放的热量严重影响己正常生活,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外机。

被告毛××辩称,1.5匹的空调外机系承租人即被告姚××安装,未正对原告门窗。弄堂原宽约4.5米,原告所称空调外机离其家不足2米,系因原告违章搭建,占用弄堂通道造成。空调排气未对原告造成影响。且假设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责任人也应当是租户。原告诉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意拆除。

被告姚××辩称,己向被告毛××租赁房屋后安装了上述空调外机,对原告无影响,不同意拆除。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X街×××弄X号与同弄X号之间隔开一条夹弄。原告之母(1999年3月3日报死亡)登记为×××弄X号的国有土地地租的缴费人。被告之母(2004年8月21日报死亡)登记为同弄X号的土地使用人。2006年初被告毛××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姚××。姚××在居住使用过程中,在未经审批向南扩建的房屋顶上安装了空调外机,朝南的排风口中心至原告未经审批向北扩建的二楼房屋窗框距离约为232厘米。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已支付了违法占地的租金,故有关部门对其扩建是认可的。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应损害相邻方的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排风口中心至原告二楼窗框距离小于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空调开启时,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依法应予拆除。至于原、被告所提对方的违章建筑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X街×××弄X号向南扩建的房屋顶上的空调外机。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毛××、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修耘

审判员张琦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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