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樊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于2009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某于2006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6月25日至2010年6月24日。该犯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干部交给的生产任务,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较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证明、罪犯樊某某陈述、监管干警张合典证明、罪犯马军伟、陈忠义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樊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某减刑九个月。
刑满日期:2009年9月2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