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7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8月6日被撤销。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略),同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6日16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酒后在简××家门口无故将简××推倒摔伤,致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简××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经调解,彭某某赔偿简××1000元,简××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简××的陈述,证人周××、朱××等证言,法医鉴定书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尚能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期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严琼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孙阳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