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诉华××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

被告华××。

原告李××与被告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婚后,由于被告独揽家庭经济大权,并且还禁止自己与家人来往,因此双方常为此产生矛盾,并致感情逐渐淡漠。今年4月自己生病,被告不照顾自己;2007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因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华××辩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05年自己被查出患有乳房癌,原告也对自己悉心照料。可能由于自己现处于更年期,所以脾气不太好,今后自己会加以改正,现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登记结婚,1989年7月生育一子,名李×。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来,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矛盾,夫妻关系失和。2007年9月起,原告离家,夫妻双方分居至今。2007年1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现因双方未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故夫妻关系失和。在庭审中被告表达了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故原告应考虑夫妻多年的情谊,给双方努力的机会。只要双方多给予对方体贴和谅解,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华××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逸

书记员王晓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