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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郁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号。

被告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号。

原告李xx诉被告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益颢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结婚后居住在原告处,在共同生活的十年中,家务基本都由原告操持,被告不积极工作,还有酗酒、赌博恶习。2009年原告患胆结石以及腿部骨折两次住院,被告未尽照顾义务。其实原告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被告能认真工作,保持身体健康,但被告连如此简单的要求都无法做到,被告的行为已让原告彻底失望,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郁xx辩称,婚后十年来被告均正常上班,也没有赌博恶习,喝酒是有,但也是适量的,不喝醉。原、被告结婚以来,原告住过三次医院,住院期间都由被告负责照顾。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只是在去年为了原告一朋友自澳大利亚来沪后与原告关系过分密切而有所不快。被告认为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被告在收到诉状后曾劝过原告,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对于原告不满意之处被告也愿意改进,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行相识恋爱,1999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多年来夫妻关系尚可,近两年为生活琐事有所纷争,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尚可。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的态度较诚恳,对此,原告应体谅被告,并珍惜彼此之间以往的感情,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郁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颢颖

书记员楼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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