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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被告人杨某到伊川县X乡X村何XX的饭店任厨师。同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乘无人之机,从店内盗走现金95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赔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XX陈述;证人何某某证言;报案材料;被害人收款条;被告人前科证明;汝州市人民法院(1991)汝法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资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万军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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