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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换亲。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魏某敬,现随我生活。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因生气我于2007年8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新蔡某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后,我们仍分居生活。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魏某敬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我的个人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魏某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换亲。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魏某敬,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因与被告生气于2007年8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二人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并分居至今。被告魏某某于2008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孩魏某敬,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追要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徐某某在被告魏某某家中的个人财产有:棉被八条、毛巾被十条、皮箱二只。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追要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新蔡某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对被告父亲魏某修的调查笔录、本院调取新蔡某公安局涧头派出所户籍证明记录在卷,并经庭审审核质证,足以认定。另查明:2008年新蔡某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60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后,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女孩魏某敬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继续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追要其个人财产,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目的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魏某敬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魏某某承担抚养费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三、原告徐某某的个人财产:棉被八条、毛巾被十条、皮箱二只,归被告魏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东红

审判员周长义

人民陪审员邹春海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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