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王某某,男,农民,住(略)。
申请复议人王某某因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3月31日作出的(2009)汤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王某某认为,该案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法院仅对一方罚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
经审查,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限王某某在2009年3月25日前履行义务,后宽延至当月31日,王某某迟至2009年4月7日才履行义务,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事实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故汤阴县人民法院对其处以x元罚款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
二、对王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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