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苏某甲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风,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甲,男,1942年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某乙,女,X年X月X日生,系苏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甲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风、张某某,苏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苏某乙、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马志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