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漯河市x管理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漯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市x管理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漯河市x管理中心在指定期限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漯河市x管理中心罚款20万元,限在2009年1月31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