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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汤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水利局水利水电服务中心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一终字第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男,生于1961年8月29日,汉族,原籍邓州市X乡X村。现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10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水利局水利水电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服务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4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汤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水利局水利水电服务中心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7)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汤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尤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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