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a,女;因本案于201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a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0日,被告人任a以其子在江苏省南通市出事需要用车为由,从被害人鲍a处骗得价值人民币80,800元的车牌号为沪x的别克牌x型轿车1辆,并于次日将该车以人民币13万元抵押给喻a,所得赃款被任花用。
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任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上述车辆及相关行驶证已由公安机关调取并发还被害人鲍a。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鲍a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a、鲍b、喻a、胡a、连a、连b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借款协议,手机短信,机动车信息,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任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